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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缓解医患矛盾,避免或减轻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损害,特制定本方案。
  一、医疗事故处理原则
  (一)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医务科负责医疗服务投诉和争议的接待,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其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医务科处理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
  (二)发生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并分析发生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的原因,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或消除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后果。
  (三)医院对发生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的科室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医疗争议投诉与受理 
  (一)医院公布投诉电话和其它投诉方式。
  (二)医务科受理患者的电话、信函、来访的投诉,建立《医疗服务投诉登记本》,各临床、医技科室也相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簿》。
  (三)患者在临床医技科室发生医疗争议,对于一般性医疗争议问题,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和工作人员应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争取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解释后患者及其家属仍未能理解或有较大争议的,科室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汇报。
  (四)医务科接到医疗争议投诉后,应该根据投诉内容,转交并督促相关部门处理。如医疗质量由医务科处理;护理质量转护理部处理;医德医风、服务态度转纠风办处理;医疗费用问题转财务科处理;继续教育培训问题转院系办处理;安全保障问题转保卫科处理,总务后勤问题转总务科处理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把处理结果反馈医务科备案。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争议,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说明,争取患方理解。
  (六)属于重大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的医疗争议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三、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汇报制度
  (一)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遇到可能引起医患之间有争议,甚至过失行为时,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有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医务科进行调查。重大情况,医务科应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
  (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医疗争议后,有关临床医技科室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协助,做好患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保卫科,保卫科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到达现场。对可能引发恶性案件的重大事件,立即报告分管院长、院长。
  (三)医院发生或发现以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院长或者被授权的人应于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 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四、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一)医院临床医技科室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二)医务科及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在接到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前往现场。根据医疗过失的情况或者患者健康的损害程度,组织力量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其他临床医技科室应当积极配合。
  五、封存实物与病历资料
  (一)患者的不良后果可能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应当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应当由医院保管,封存和启封应该有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或者委托授权人在场。需要检验的,应当与患者一方共同商定,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与患者一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应该申请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为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医务科保管。正在治疗使用的病历,不得封存原件,可以封存复印件。启封时,医患双方应当在场。
  六、病历资料复印、复制的规定
  (一)发生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后,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应当允许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或者委托授权人复印或者复制,按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办理。可复印病历资料内容: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二)不可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内容: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三)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病案室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复印时应当有患者或其家属在场 ,复印完毕后经双方确认无误,申请人签字后在病历资料上签上“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病案室的印章,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七、死亡患者尸体的处理与尸检工作
  (一)患者在医院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 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由省卫生厅指定单位进行。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应由拒绝或者拖延方代表签字,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尸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四)尸检应当经死者直系亲属同意并签字。
  八、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病例,医务科应该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抖,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均由当事科室组织提供,当事科室应积极配合认真应对、及时组织材料,再由院医务科协助整理后上交医学会。
  九、应诉人民法院诉讼
  患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医院应当积极组织力量,准备应诉。并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诉讼代理人:
  2、书写并提交答辩状;
  3、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收集规定的有关资料和证据;
  5、收集证人证言;
  6、收集有关技术和管理规范;
  7、收集有关医学文献;
  以上资料均由当事科室组织提供,再由医务科协助整理后应诉法院。
  十、做好善后调解工作
  (一)医院在收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是医疗事故的,医务科及有关科室应该做好患者一方的工作。医院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医院有过失责任并负赔偿责任的,应当尽快与患者一方协商解决。
  (二)协商解决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等,赔偿范围和数额应当依照《医疔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不得扩大赔偿范围和金额。
  (三)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并由医患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患者一方签字一般由患者本人签字,患者本人不能签字的,由患者的直系亲属或委托授权的其他关系人签字。
  (四)医院与患者一方协商解决后,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
  (五)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当与患者一方协商,申请卫生局调解,并提交有关材料。若卫生局调解成功后。应当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尽快履行。
  (六)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医务科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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